公民的人身权可分为哪些种类 (6)婚姻自主权

时间:2024-10-23 10:49:51

(1)生命健康权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98条规定: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。

(2)姓名权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规定: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。

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

(3)肖像权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100条规定: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

(4)名誉权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101条规定: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

(5)荣誉权。

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、生产。

工作、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。

(6)婚姻自主权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103条规定: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,禁止买卖、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